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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假如9月1日送达,期限30天),什么时候可以发催告书?还是要等复议、诉讼期满才发?

其他 2019-04-13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政府强拆房屋的法律流程是:一、调查取证,予以劝阻,争取让当事人自行拆除二、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三、《强制拆除通知书》届满后的6个月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或复议的,也不拆除房屋的,进行拆除催告,下达《催告书》,同时并发布拆除公告四、经催告仍不履行拆除的,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五、《强制拆除决定书》期限届满,仍不拆除的,方可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后,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10内仍不缴纳罚款的,这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作出决定的这个时间必须在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和不超过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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