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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6日晚21点30分左右,我沿着沂南县城朝阳路自北向南步行,在县城北环路与朝阳路十字路口西北侧道旁,突然坠至某企业所有使用管理的窖井。我坠至的某企业所有使用管理的窖井,位于县城朝阳路与北环路交叉十字路口的西北侧道旁绿化带内,东侧紧临连接县城北环路人行道的小路,窖井口未盖井盖,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我左腿脚踝附近3处骨折,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并手术诊疗15天。目前,我按照诊疗要求在家体养恢复,诊疗体养期限4个月。请我对自已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吗?我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标准?

其他 2018-09-26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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