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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龙岗这边的厂里做了5年多了,一直加班从早上八点半做到晚上11点,星期天也要上班,中秋只放假一天,想辞职不给,直接叫我自离压了一个多月的工资还有1300块钱的押金

其他 2018-10-06 22: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的加班费,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于的经济补偿。加班费标准周六、日,为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为3倍工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每工作一年(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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