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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学习法律,我通过新闻上面看了很多关于离婚家庭继承方面的这些案件的纠纷,我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内容不是很理解,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规定了哪些内容?为什么目前对于这一条文的内容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呢?

离婚 2018-09-30 1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原24条规则,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款是债款人和债款人现已清晰过是个人债款的;或许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产业约好为各自一切,又以各自的产业来偿还债款,而且债款人知道这个约好的,能够认定为个人债款。其他状况,一般视为夫妻一起债款。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款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而依据原24条的规则,不少处理状况会以债款人不知道是个人债款为由,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而此次新增的规则中清晰,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当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子中,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两边自己和案子其他当事人自己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未签字举债一方不能供给依据,但能够供给依据头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查取证。别的,对伪造、躲藏、毁灭依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 你好。婚姻法24条规定的内容如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为有些人认为它很不公平,对没有负债的夫妻来说,因此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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