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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孤儿,今年已经29岁了,记事起就跟着一个好心的爷爷在天桥底下生活,10岁那年,捡破烂奶奶一起生活,过了奶奶去世了。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户口,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我自己是哪里人,不知道父母是谁。

离婚 2018-10-17 1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遗产的分割和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2、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的;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公民个人依法依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补登。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二、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办理流程 由补登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户口和继承权是没有直接关联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 报警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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