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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县移动公司职工,在该电信公司下属的A乡从事维护工作,见该基站的太阳板久未用就私自把它拆卸下来并借给他人使用,该县移动公司知道事情后马上报告给了该县所属市的移动公司,该市移动公司出了证明 证实李某拆板时当地有信号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事辩护 2009-05-08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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