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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借了高利贷,欠条打了2万,实际到手15000,每个月利息1600,截止现在我还的利息已经高于15000,借款方现在继续喊我偿还2万本金,并上门恐吓,当时签了一份所谓的借款合同,由于现在国家在打压高利贷,他们现在找上门说我是借的他私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20-01-02 11:4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借款金额应按实际到手金额计算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贷人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但是高利贷超出国家法定利息的,可以不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另外,《统一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已届满,借贷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规定偿还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贷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贷人偿还本金外,还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逾期利息。
  • 年利率在24%之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法律不支持任何一方;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不用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追问】谢谢,请问协商解决是按实际到手金额还是合同写的借款金额呢?
  • 您好,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可以不支付
    【追问】协商解决金额是按实际到手还是合同金额呢?
    【回答】您好,实际到账金额
    【追问】好的,谢谢您
    【回答】您好,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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