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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承包期为2000-2029年,当时都没有承包合同,农民手上也没有相关证据,不知能否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到原来二轮承包时的田亩数并拿到承包经营权证呢?

仲裁 2018-10-15 1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确权纠纷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上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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