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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几年前调动我的岗位我不同意就让我待岗,待岗期间向我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现在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所签订的是无限期合同),并给我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计算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而我在待岗前的工资就远远超过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合理吗?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8-11-15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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