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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育有一儿一女,儿子6岁半,上一年级,女儿1岁10个月,2012年1月5号结婚,女方自生育以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参与工作。男方在婚期间有婚外情,家暴及羞辱女方本人、女方家人。现女方要求离婚。不知道法律要怎么判决?

离婚 2018-11-27 05: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想离婚可以先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有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     一、有婚外情法院是否一定判决离婚?   存在婚外情但法院并非一定就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实践中,因夫妻间存在婚外情起诉至法院,法院是依据下列标准来判决是否离婚: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由此可见,单纯的婚外情,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其程度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必须符合“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才有可能判决离婚。   二、有婚外情法院是否一定判决赔偿?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并非只要是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婚外情获赔的情形只限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在是否予以赔偿的衡量上,法官会考虑到经济因素、感情因素、诉讼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无婚外情一方予以赔偿的问题。
  • 家暴离婚的,对于受害方应该多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 有证据的话,法院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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