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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本方全责,购全险和不计免赔险,事故造成对方辐车身和一只轮胎损伤,按程序报警报保险,在对方定损维修中,我方人保理赔员要求我个人承担对方换轮胎30%费用,说这是保险公司的惯例。说轮胎使用寿命2-3年,落地就有30%的残值,按照惯例应当由全责方车主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轮胎费用的70%。与人保财险公司售后服务部沟通时,他们说这种情况出现少,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轮胎费用的70%,还说其他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的。但我认为现行保险法、人保财险的有关保险条款无此规定,保险合同也无此约定,且轮胎是因事故受损,不属于保险免赔情形,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个人不应承担此费用。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8-10-30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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