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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12月5日进现在的公司上班,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是从2006年3月1日开始签定劳动合同,每年都是3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未到期被公司解雇,比如现在(4月1日)被解雇了,想咨询下,按新劳动法规定,我可以得到公司几个月的补偿,试用期是否也算工龄,补偿是按工资低薪计算还是按总工资计算(底薪+津贴+奖金+固定加班费),如果按总工资计算是按打税前还是打税后总工资计算.谢谢!

争议解决 2013-07-17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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