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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了户口迁出证明..不想迁出了...可以恢复户口吗

离婚 2018-11-11 14: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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