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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关于管辖的,我被上诉非法经营了,现在我打算争取一些时间来搜集证据,现在有人说申请管辖异议可以托一点时间,所以我在此,想要知道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有哪些,有什么资料可以参考?

刑事辩护 2019-06-03 15: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提及的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应根据属地原则确定,所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权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
  •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一般会判处较为严重的刑罚,例如,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 您好。 一般是犯罪人所在的经营地管辖。但如果经营涉及地域较大,被外地公安机关首先立案侦查,则由首先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你好,你提及的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应根据属地原则确定,所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权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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