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今年三月份与另外四人投资建立贸易有限公司,此前一起签署一份简单的合作意向书,然后每人集资三万股份预备金(实际控制人为技术股份,未作资产证明,也没集资现金)为公司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为6.8)并口头商议除注册资金外的所剩资金为买货货款。经过工商局查名,确定可以成立后就没有办理验资和其他手续,集资预备金全部存到实际控制人的私人帐户,公司帐户并未设立;眼看查名后建立公司名称的期限已过,公司还没有成立。部分股东决定退出。然而实际控制人要求将3月到7月的业务费用分摊后才可以返还股份预备金,之前是没有签署协议,股东大会没决议,甚至连股东大会都没开过,公司章程未订立,合作意向书中没写明。这样的话退出的股东可不可以拒绝分摊费用?还有在筹建期间没有设立公司财务体系,即是没有做帐,亦没有产生债务及经营收益。一句话就是空头的公司,什么都没有,这样的话股东需要分摊业务费用吗?急!!!敬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公司企业
2011-10-0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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