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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地块,原址在九几年前是一个区直老公司,九几年公司解体出售给B,地块上有一间房屋,现房产证是B的名字,但无土地使用权证,此地块因历史原因区土地部门一直未办理发放过土地使用证,2000年B在此地块上建了一个简易仓库用于存放自己经营的货物,2011年区政府规划,各相关单位同意,A申请开发小区建楼,小区内的其他住户已被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B的房屋和仓库在A申请的小区规划内,A在未取得小区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开始建楼,由于A与B在经济赔偿上达不成一致,A指使工人看守B的房屋不让人出来,同时将仓库推倒,仓库内货物毁损,(仓库价值超刑事立案标准,损毁货物价值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请问:A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是,毁坏物品价值是仓库价值加货物价值吗?(有一种观点认为仓库是违章建筑,不计算入损毁价值),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1-09-18 1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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