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江磷与农资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公司采购员淦某,持公司介绍信,(介绍信上写熊某某的名字)要求将磷肥发给万埠供销社,供销社欠4万多元未付。磷肥厂起诉供销社,供销社以不是直接的业务关系为由抗辩拒付,磷肥厂撤诉;磷肥厂又找公司,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发生此业务,同时还告知公司没有熊某这个人。磷肥厂认为上当受骗(非公司购货,一、不能享受出厂价,二、不能享受赊销)。便向县公安局控告淦某,淦某提出:1、此业务系公司指派;2、熊某某是公司临时业务员;3、请求将此案作经济纠纷上法院处理。由于公安局对此案未作出意见,磷肥厂后来将此债权转让给何某某,以抵欠何某某的欠款。何某与淦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便将淦某告上法庭。开庭时,淦某否认:购磷肥及欠款的事实。何某某举证不能,只好撤诉。请问:淦某某,1、冒以公司的名义,到磷肥厂骗购出厂价磷肥;2、介绍信上不写自己的名字,而写熊某某的名字(此人真实身份不明,现在找不到,以至此款无处讨要);3、在公安局时承认发生了此业务,承认欠款事实,要求到法院解决,而到法院时、则又不承认欠款。淦某某,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刑事辩护 2011-09-18 17: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抚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