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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族大叔转让了我一块他家自用集体土地,共0.12亩,转让费五千三百元,村提留二百元。因是家族近支,所以转让费比正常价低四倍,是按几年前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在大冷路的补偿是十三万每亩。但我实际支付的转让金是二万元,是近二十万每亩的标准。请问这种清况下合同有效吗?

征地补偿 2018-12-05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 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给你们补一块宅基地。
    3、建筑物的补偿,是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结合房子成新率进行补偿。你的房子比较新,成新率会比较高。因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房比旧房的补偿要高。
    4、装修的补偿,装修是另外补偿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的装修比旧的装修补偿要高。
    5、临时安置费,在你们的房子补拆掉时间到新的房子盖好为止,这段时间,应当有临时安置房给你们住。如果没有安置房,你们自己解决住的问题,那么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相当于,这段时间的房租。
    6、以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高低不同。
  •   一、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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