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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四年没签合同,给交了工伤保险和意外险,可以仲裁它吗?需要什么证据

其他 2018-12-01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就没签劳动合同仲裁没必要
  • 你需要先到劳动局去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科要求你补缴证据,那么你再起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只要证据充分,能成功的。工伤还没有认定,受伤性质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应不予受理;如果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现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r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劳社部发[2005]12号rr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r(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r(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r(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r(四)考勤记录;r(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r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没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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