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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武汉建筑行业的一名职工,面试期间我与老板谈好薪资标准,试用期6000元/月,转正后7500元/月,等我工作后,财务却告诉我老板没有给我定薪资待遇,后来财务问老板怎么跟我计算薪酬,老板说:试用期5500/月,转正6500/月!后来财务找我确认,我说:当时跟老板谈好了为什么变卦了。财务解释说:老板当时忘记备注了,这个薪资你能接受吗?我当然不同意,事后找老板协商,协商无果我提出离职了,我按照公司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核对考勤时,财务却说不用核对,我知道就好了。到了发工资那天我问财务为什么没给我发工资,财务说:老板说试用期没有做满一个月是没有工资的。我反驳:我是从5号就职的,30号离职的,做了25天,为什么不给工资,如果是几天我不会计较,但是我做了25天却一分钱没有,还讲道理吗?财务说:公司不是讲道理的地方,一切按照制度来!我:你们制度违法了,你不知道吗?财务说:那你就去告呀!说实话,我手上除了考勤记录,没有任何证据,没有合同,没有工资表,告了也估计没用。我该怎么办,在外打工不容易,虽然钱不多,但是抵得上我几个月的房租。希望好心人能帮我伸张正义!

其他 2018-11-30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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