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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一家小公司的法人。2017年12月份与本地国税局签订了一项服务协议,具体服务内容为“整理、扫描纳税人资料”,协议中约定工作量为5.1万份资料,预算承包总价142800元,并注明“项目完成后按照实际发生份数结算,2.8元/份”。约定合同执行时间为2017年12月——2018年4月。但是,截止2018年7月份,我司合计完成8.9万份工作量,服务满5.1万份时有口头与甲方对接人沟通,被授意继续提供服务,但无书面材料。如果上诉也不确定对方是否承认口头许可,但至少能证明,我司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进行服务时,甲方并未提出异议。另我司能证明实际工作量为8.9万份。我司要求甲方,即本地国税局,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时(24万+),被告知只能根据合同预算承包总价结算(14万+)。这种情况下,我司应该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他 2018-12-13 0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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