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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4年参加工作的,2008年单位要辞退我,但考虑当时我工资相对高,又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完合同就待岗,工资很低,现单位又提出解除合同,但只按2008年开始补偿,由于收入低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与四个月工资的补偿(也就是1160元*4=4640元)解除合同,合理吗?

其他 2011-09-22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合理,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2008年以前也要算上。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
  • 不合理,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如果你不想继续干下去,可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计算方法也是违法的,具体可详细咨询本律师。
  • 你好,单位行为违法,你的工作时间应当按84年起计算,补偿标准按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有未尽事宜,可来所咨询,电话预约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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