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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致死的一个案件。就是一对兄弟在外面酒吧因为弟弟婚内出轨哥哥教育弟弟,从而发生争执,而后演变为打斗,哥哥弟弟都处于醉酒状态,哥哥从地上捡了一个铁片朝弟弟头部打了具体几下记不清。导致弟弟头部动脉切断失血过多死亡。这种案件能不能有是过失杀人的可能,有没有辩护的余地?

刑事辩护 2018-12-21 16:3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人,还是有请律师辩护的必要,比如哥哥是否自首,双方的情亲关系,以及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还有哥哥以前的社会表现,整个家庭父母年龄以及弟妹和父母是否谅解哥哥等情况。
  • 不会是过失致人死亡。
  • 比较困难。。
  • 故意伤害罪不一定是刑事犯罪,要看当时是否持械或后果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原则不仅是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而且还是一条宪法原则。
  • 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 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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