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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4月28日借债权人100万元,7月20日债权人与受让人(某典当公司法人代表)合谋谎称借我400万元,在我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解除100万元抵押登记之时将我借款100万元改成我借款400万元解除抵押登记,在办理受让人400万元抵押登记之时,以昨天典当公司财务解除抵押替我还了债权人100万元为名,谎称财务制度要求要我写400万元借条(包括昨天替我还债权人100万元),我写了400万元借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我到该典当公司去找该受让人,听闻该受让人公安机关要抓他,不见踪影了;两年以后,该受让人持借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法院诉讼我借款400万元现金,法院在原告未提交任何有关支付400万元现金的支付凭证下,判我败诉,并已生效判决,执行完毕,请问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其他 2011-09-23 1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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