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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拖欠我2008年10-12月工资,其他人拖欠的更多,现已申请仲裁。昨天5月12号开庭,原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代理人否定本人是原单位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本人的举证均遭到被申诉方律师的否定,该律师不负责、没有职业道德的说本人的证据是盗窃的,和捏造的,在诈骗,并对所提证据保留追诉权,警告我被送进法院。我是否可以起诉该律师和原单位损坏我的人格,依据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为本人提供的证据均属于原公司的资料,本人是原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原公司工作用的U盘中的备份资料,此U盘是唯一证据,所以未进行交接,因依据劳动法规定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为了便于在开庭时,提供证据,确保本人能够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保留此物证。解聘我们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作为弱势群体应如何保护自己。

仲裁 2009-05-13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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