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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本人是广东的,但是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没有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在湖南省办的)。办理营业执照的委托书不是本人签名的,经过投诉,现在工商局只能按照经营不下去的途径我注销执照。局长说,登记部门可以撤销,但是必须依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行政部门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办证的材料我都复印了。现在我怎么办?

其他 2019-01-02 20: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该旅店已经取消,你可以凭工商机关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特行许可证,如果重名店主的特行证没有取消,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取消。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下面,关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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