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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敏和小亮是某山区高中的学生。两人在共同学习中产生感情,并在情不自禁的情况下偷吃“禁果”,致使小敏怀孕。由于双方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家长依据当地风俗为他们举行了婚礼,小亮父母还为他们提供一套婚房,约定等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后再领结婚证。此后,小敏退学在家,生下孩子,照料家务,小亮则继续学业,考取大学大学同学小雅爱上了小亮,虽然知道小亮已经有了小敏和孩子,依然追求小亮,并与之成为恋人。毕业工作后,小亮向小敏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小敏则要求以婚房作为分手补偿,并且不愿意要孩子,小亮在与小敏尚未达成分手协议时,便和小雅领了结婚证。婚后,小雅以经济压力为由,拒绝抚养小亮与小敏的孩子。请运用教材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分别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说明1.小亮、小敏、小雅三人的所作所为各有哪些不妥之处?2.小雅是否第三者?婚后,她能否拒绝抚养小亮的孩子?3.小敏以婚房作为分手补偿,并且不要孩子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4.小亮在未与小敏结束同居关系时便与小雅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离婚 2019-01-03 1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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