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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做生意亏了三十多万,婚后想自己弥补就在外面借钱,结果没有社会经验被高利贷恐吓等等越借越多,后来实在承担不住了就和老公坦白了,然后老公和我一起想办法解决,但是解决不了,最后利滚利滚到几百万。然后他家里条件比我家好,他为了我们的孩子,孩子目前不到两岁。他承担了一切,告诉他父母是他工作出了纰漏。然后他父母卖了房子借钱帮我们还掉。目前还有一百多万债务。我家只有一套房子,准备处理了用于还债。但是他家现在不让我带我的孩子。还要求我给他家写一张几百万的欠条。我想问下。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之前还掉的是他儿子和我一起找他父母帮忙。现在我还需要单独承担这笔债务吗?他家是不是可以不让我有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 2019-01-03 14:2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这种情况下性质属于婚前债务,孩子的抚养权与债务等事宜没有直接关联,你可以争取。
  • 高利贷可以不还的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如下: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若登记后所借可以为共同债务;若登记前所借为她个人债务
  • 你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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