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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9年1月,公司通知职工全部放假,同时转让企业,至今职工已停工5个多月,没有领到工资。09年1月底,职工行李物品全部锁在宿舍,受让方接收公司财产,把职工私人物品全部占有。 于09年4月份,受让方不让原公司职工上班,而新职工上岗并进行生产。 在公司工作时,车间三班二倒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行政8小时无休息天。没有给予双休日和节假日全额报酬。 劳动合同签订了3年,到09年8月5日终止,公司已停缴社会保险,80%职工为享受保险。 现要求赔偿: 1、3年的加班费(3年未起诉是否过期?) 2、要求放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因放假超过30天,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要求发放原工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劳动合同违约赔偿费(3-4年工龄,应赔偿多少?) 4、工资滞纳金,09年1月份工作20多天未发放,应赔偿多少? 5、工人物品被受让方占有,向哪个行政部门起诉? 谢谢您!

诉讼 2009-05-14 14: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情况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仲裁.
  • 1.没有诉讼时效问题。没有过期。但是需要证据。 2.合同没有解除,应为放假不是违约。 3.最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者辞职书以证明劳动关系终结,但是无论如何均可要求赔偿。 4.没有过期,属于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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