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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最近我接到现在就职的企业所发的通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在原单位属于息工下岗人员,这些年来原单位一直给我交社保以及每个月100元左右的生活费。而同时我又在太原一企业打工,每个月有4900-5000元左右的工资,不交社保。您觉得我这种情况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今天我询问了税务局,相关人员说我需要两处企业的财务分别给我进行税务申报,然后我再在山西省税务局的网站上进行自我申报。可是原来的单位说我每个月那点工资,根本就不可能给我税务申报,另外说我们息工下岗人员就没有税务申报这一说。您看我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个人税收筹划 2019-01-04 02: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从地税机关的纳税平台要下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新系统是直接在申报平台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填写职工的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相关内容填写纳税申报表。
    所谓个人所得税零申报要么是没有工资、要么是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起征点,申报表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保存,然后再进入纳税申报平台,点击扣缴个人所得税模块,上传已填好的纳税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再点击申报即可。
  •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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