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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律师,离婚时把按揭房归女方,因查封,房子一直不能办理过户。离婚一年后有人起诉男方,经法院判决系男方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1、法院能拍卖房子偿还男方个人债务吗?2、离婚后一直是女方在偿还银行按揭。因房子没能办理产权抵押给银行,如果法院有权拍卖,卖的钱如何分配?谢谢!

离婚 2020-08-27 01:4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要看当时离婚分配财产是否故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不过对方举证较为困难,除去按揭部分还有首付部分是婚内存在的,如果是男方个人债务,会将房产内属于男方个人的部分进行拍卖
  • 请问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叛离的?如果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就男方自己承担。房屋归属女方,就不应作为偿还。
  •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 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目前设定了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由于抵押贷款是夫妻二人共同所为,所以需要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后,才能处置房产。至于是卖了房子分钱还是把房子留给哪一方,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通过法院裁判。
  •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要看当时离婚分配财产是否故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不过对方举证较为困难,除去按揭部分还有首付部分是婚内存在的,如果是男方个人债务,会将房产内属于男方个人的部分进行拍卖
  • 房子的钱平均分配
  • 您好,房屋拍卖后,一半的价款归女方所有
  • 用于购置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同债务
  • 你好,委托律师保住房子
  • 您好,房屋拍卖后,一半的价款归女方所有
  •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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