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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走了三年。我想跟离婚能吗

离婚 2019-01-07 12: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办理离婚有两个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代书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后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建议请律师代理。
  • 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具有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财产性三个基本特征。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上述规定的探望权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长该权利具有如下特征:(一)权利主体的单一性。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这是由探望权的特定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不能允许他人使用其探望权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探望权不可与权利人的人身分离。(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三)精神利益非财产性。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现行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的现实意义。这一条三款肯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享有的探望权;尊重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自主协商性;并规定了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复。这是在以前的婚姻法中没有的笔者认为它的成文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1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缘关系。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婚姻关系依照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进行解除。因此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情属于天理人伦犊之心渴望父母疼爱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确属必要。2易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调解解决。以前由于没有探望权的规定许多离婚双方当事人怕孩子一旦随对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见孩子了所以坚决不肯放弃抚养权。而有了探望权规定后“看孩子”有了保障在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余地从而有利于离婚案件的解决。3为探望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纠纷出现问题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上缺乏明文依据致使许多这方面的纠纷处理得不及时不到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探望权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安定。虽然有些人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具体化以便于操作。但笔者却认为作为基本法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发条应以原则性规定为好因为一是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会不断出现许多新事物新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细化则可能朝令夕改令人心不稳;二是考虑婚姻家庭案件千差万别规定过于细化则可能机械而不合情理。特别关于探望权方面是初行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试行总结可操作经验因此以规定原则为好具体操作可由执法者不断总结反馈由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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