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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工资为朋友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能力返还,现己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当初借款说是收粮食,后来由经营不好,就没有收粮食,而是去外地包工程(建筑)。而且他有两处房产。我想问银行作为放贷人对,根据《流贷办法》应当对资金用途有监管责任,却没有及时监管。是不是也有过错?另外他有房产银行不去保全执行,当时签名后银行也没有给担保人《担保合同》。而直接把担保人一块起诉,我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减小自己的责任?

银行 2019-01-07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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