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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钱,是福建省福州某中学的教师。2008年9月29日晚七点多,我和我女儿、外甥女三人,到福州市当日开业的**电器东街口商店,在二楼的电脑区,被地面的电线铝护盒拌倒并碰到柜子棱角处,造成右眼眉毛处大量出血,半小时后到福州市第七医院进行了治疗,病历记载伤口长3.5cm,深1.2 cm,并缝合了12针(内层5针,外层7针,存有相片),当晚**电器福州地区管理中心的办公室副主任苏楚裕在我的病历上签字。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提议我做脑CT并住院观察,我觉得不必增加**电器东街口商店的负担,婉言作了谢绝。因此,整个治疗费用,**电器东街口商店只付了140元。 以后,我多次又打电话给苏**副主任,最后他说只能赔偿500元,我又一口拒绝。对于一位右眼眉毛处缝合了12针,出血量大约200ml的人,这样的赔偿谁能接受? 2009年1月15日,我打12315报案,1月20日,福州鼓楼区12315回答,他们已经到**电器东街口商店,店方说已经结案,12315要求店方和我联系,但始终无信无息。 我向律师求助:面对**,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05-14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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