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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国有企业,在2006年执行政策进行破产改制(每个职工按国家政策发有补偿金),成产了股份制技工学校,共有股东13人,但当时没有重新注册新公司,由于当时破产改制与职工签定了三年合同,于2009年8月31结束劳动合同,由原来的股份制技工学校重新注册成股份公司,由于没有正式的认股证,已有4名股东退股。现咨询专员后,为了成立公司最便捷的方法是,筹备60万现金注册公司,然后再撤资,我现在想法律专家,关于筹集60万现金有三种方案哪种合法:1。按原持有股份额度各自承担自已相应的部份,2。如不能委托融资企业办理,自己承担相应的股份额度的利息。3。不原承担垫资又不愿承担利息的请退股。

其他 2009-05-14 0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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