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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工地摔伤以后,腰椎骨折,公司出了治疗费,出院后跟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做伤残鉴定后由保险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保底赔偿8万。现在鉴定为九级伤残,有二家保险公司赔偿,估计有赔偿金20万,由于赔偿需要公司配合提供材料,还有公司需要拿回报销的医疗费,他们让我授权保险公司把赔偿款打到公司账户上,他们现在只想给我8万,请问我可以起诉拿回剩余的赔偿金吗?

其他 2019-06-03 11: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委托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办理
  •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 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是工伤。 具体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员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赔偿。根据当地标准和实际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等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做工伤级别鉴定。 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 3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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