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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职两年了,当初因为怀孕了公司要给我调岗,后期就辞职了,原本不懂这些,公司之前也一直没给交保险,这几天听说公司之前的同事有告的,我也想去,不知我这种情况过诉讼期了吗?

诉讼 2019-05-26 10: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怀孕要辞职很不合算,损失太大,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辞职以后你就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了,因为生育保险没有个人账户,是单位统一办理的,辞职后就自动丧失。如果单位没有办理生育保险,按规定要由单位按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所有费用,辞职了单位自然也就免除了责任。
    二是,按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能按缺勤处理。
    三是,因为怀孕辞职,属于个人原因,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还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按规定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安排较轻松的工作,确保你的身心健康。
  •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五险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提取的为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不能提前提取出来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超过诉讼时效,一年之内可以两年就过期了。
  • 仲裁时效为1年,需要看你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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