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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玩游戏的时候认识了一个人然后加了好友一直到现在快要一年了,在认识他的这段时间,互相留过电话,互相透露过个人信息。但时间久了,游戏也不想玩了,想把这个人删掉,不想和他聊天了。一般来讲删掉一个人很正常,可是,他这个人真的很烦。威胁我一定要加他,不加他就会要怎么样弄死我威胁我,强迫我。但我又害怕她真的伤害到我,所以我就又加了一次。因为我删了他很多遍,可是又被他强制性的让我加回来,他有过一段时间一直打电话,一直骚扰我,我没有理过他。他还讲过一些要什么时候弄死我的时间。大概是在今年的三四月份,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会来伤害我,我不想再那样,可我又不想被爸妈知道,也不敢报警。我到底要怎么办?我很害怕。

其他 2019-11-21 2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什么怕的,吓唬人而已。
  • 如果受到骚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但是,一般需要你来提供证据。
    再者,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你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骚扰不是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但可以依据妇女保护法,向公安机关求助,对骚扰实施者进行治安处罚。。
    骚扰达到严重程度,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等,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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