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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不能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可先予执行,但持赞成意见的股东应对股东会决议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也是在制定章程时经股东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他 2011-09-26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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