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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某事前向张某借房产证抵押贷款,信用社信贷员伙同同刘某拿着一张空白合同一起找到张某,张某问:“谁贷款,贷钱做什么?”刘某说自己贷用做资金周转。张某又问多长期限?刘某说:1年(有2个人证)。等贷款到期发现:1、借款人变成了刘某的妻子马某;2、贷款期限变成了2年;3、贷款用途变成了购车。经查1、自贷款发放之后,刘某夫妇没有买过一辆车;2、刘某妻子马某没有支取该笔贷款;3、信用社将贷款的五分之二资金,归还了刘某原冒名贷款;4、剩余资金在刘某的再三恳请下,7天后才交给刘某;现信用社告之法院,张某是否可以以合同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撤回抵押房产证?

银行 2011-09-27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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