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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日期为2011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3日,双方签定一年房屋出租合同。房租费4200元/年,原约定一次付清,但是因租用方资金紧,约定分两期付清。第一次11年7月23日付一半2100元(已付),第二次在11年11月25日付清2100元(未付)。 1、现在租用方因工作事情住了两个月不住了,同时为他找回第一次付一半的剩余款,想租给别人,(合同条款没有可否“转租”字记),他这样做可以吗? 2、如果他到11年11月25日第二次房款不交,可以让他出去,但是我准备用房款交取暖费,还需要从别的地方支出付取暖费,最大的损失到了11月份以后冬天不好出租,交了取暖费及其他费用房屋还要空着。(合同条款没写违约应赔偿多少)。请问律师如何解决,应赔偿多少。(年租金4200元/年)

调解 2011-09-27 1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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