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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都快二十天了,还没给了,我该咋办了

离婚 2019-11-18 21: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给付期限及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2、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行使探望权,有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探望,在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3、探望权是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另一方在离婚后,继续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更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双方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其身心发育。未成年父母都应当意识到这一点,欠付抚养费的,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付清抚养费不配合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条、38条
  • 不满2周岁的孩子属于婴儿,从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出发,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如果你愿意抚养孩子的话,你是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但若你有下列情形的话,孩子可以由其父亲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你共同生活的; 2、你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3、其他原因:如染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4、你与孩子父亲协商后,你同意孩子由孩子父亲直接抚养的。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你好,对方不给抚养费,你可以起诉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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