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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肇事逃逸后没构成犯罪,就扣12分,罚款1500,这个有案底,不良记录吗?

其他 2019-04-30 1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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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所以,肇事逃逸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等级为: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环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 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况
    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二是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但是如果是执行完任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就应该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肇事后离开没有法律依据。
    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逃逸情节也就无从谈起。
    四是当事人在正要离开现场时被抓住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没有离开现场。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共犯也可以认定有逃逸情节。
  •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会在量刑时从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的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为很明显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该认定其有逃逸情节,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虽然有离开现场的情节,但其主观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认定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对于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但其不是从交通事故现场离开的。
  • 应该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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