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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没有联系的姐姐家庭变故,导致精神分裂,长期住精神病院,现在没有其他亲人,作为妹妹我有法律义务出医药费吗?

其他 2019-01-29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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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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