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事情经过是他右转进入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速度快,按喇叭,惊吓到我了,过后几分钟我到他的停车位,找到车主与他理论,他下车就自己故意摔倒在地,我根本没有碰他,但是他身上不知道哪里来的抓伤(经医院鉴定是6mm*8cm抓伤),并且他说我殴打他。当我与他脱离的时候,打电话报警,他在后面一下把我拉倒,监控录像是录的清清楚楚,我身上有伤,已经做了伤情鉴定,就是淤血红肿。但是监控拍摄角度有限,无法证明我碰他,也无法证明我没碰他。但是他抓伤不知道怎么弄的,并且有医院诊断。我想咨询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我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呢?那么对方把我拉倒并且录像录的非常明确,并且我有伤痕已经做过鉴定,那么对方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刑事辩护 2019-01-30 16: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