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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分居三年了,她不让我碰她。想离婚,但是有一五岁女儿我想争取抚养权,孩子是婆婆一手从哺乳期带大的,孩子妈在别的城市上班,有空了的时候才回来看下孩子,但是看她意思,她也想争孩子抚养权,她现在合伙和别人开了个小店,我现在是一名建筑工人,工作情况不稳定,但是平常开销还能照顾。我这种情况有多大把握争取抚养权?

离婚 2019-04-18 0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个一般是孩子跟着谁有利为标准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哺乳期是指孩子从出生到满一周岁前的这一段时间,《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与此一致,该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议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 以下是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的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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