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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和他男朋友同居三年了,已有一个三岁的小孩,男方一直不很去登记结婚,现在又提出分手,什么补偿都没有,女方如果不要小孩,女方还得给赡养费,这样的情况,女方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离婚 2011-09-29 16: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作为解释依据,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 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变更抚养费。
  • 同居不受保护,小孩需双方共同抚养。
  • 同居期间如果由共同的财产可以分割,此外没有什么补偿,同居关系本来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抚养小孩是双方的义务。
  • 不受法律保护,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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