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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单位一名职工,1987年至1989因贪污罪被判刑两年,1994年又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因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想请教1、其错捕错判刑期间是否是1987年至1994年;2、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的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其案件应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以前的法律法规是怎样解释的。谢谢!

行政诉讼 2009-05-15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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