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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由于车子的机械问题导致司机受重伤,副驾驶员死亡(且副驾驶人员对车子也持有一股)。车子在上高速路前发生事故,由于副驾驶员当时正在休息,而且发生事故时几乎没有思考的时间,刹车也来不及了,车子后箱直接向前头挤压车头翻倒以致副驾驶员死亡。交警检查的结果说的机械问题,但是,那车队老板说如果不说的人为开坏的,那保险公司就不会赔付一分钱,现在,车队老板说是他们出钱的话数额太大,所以要司机去承担责任(因司机与车队的一个老板有亲戚关系,所以那个老板说服司机去说车子是被司机开坏的!),这样就可以领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用来赔偿给死者,但是,这样的代价就是要司机去坐两年的监狱(虽然是有被保出来,在外执行)。那些车队老板说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就是在交警那里还是写机械事故,而到了保险公司那里,就变成了司机操作错误致人死亡。总感觉这起事故中,车队的老板们好像都没什么责任而且也不想负什么责任,责任应该要怎样认定,是要负怎样的刑事责任吗??虽然讲的比较零散,但希望能得到帮助。。麻烦你们了!谢谢

其他 2011-09-28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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