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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已经提前一个半月提交辞工书了,但是都没批准,说要找到人交接才能走,如果到期了还没找到人那我岂不是还不能走?那我该怎么办呢?

其他 2011-12-08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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